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32號
- 原告
- 補元中
- 原告
- 補劉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從龍律師
- 被告
- 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劉進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惠祺律師
高馨航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義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