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補元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32號 原 告 補元中 補劉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進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高馨航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義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