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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補元中
原告
補劉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告
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劉進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高馨航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義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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