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進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宜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補元中 補劉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當事人間因110年度簡字第1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2,527,71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各新台幣39,070元,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