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李許秀卿、陳學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上 訴 人 陳學坤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盟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3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9,195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33,72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