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上訴人
陳學坤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盟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9,195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