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順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蔡順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冠廷、詠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7,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