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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嘉裕

上訴人
蔡順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冠廷、詠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7,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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