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淑茹
- 送達代收人
- 何宗翰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登家、張祐嘉、林茂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40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