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創宇工程行、陳宥儒、吳貽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創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宥儒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吳貽祥 吳有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有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8070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減縮部分除外)被告吳有章負擔7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吳有章以新臺幣23萬80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之本金原為新臺幣(下同)187萬8756元 ,嗣於民國110年9月3日具狀將該本金更正為33萬5970元( 見本院卷一第41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 合上揭規定,應予准許。另查,原告起訴時僅列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為訴訟標 的,嗣於110年9月9日當庭追加被告吳有章於109年7月18日 與原告合夥人陳宥儒簽訂之災後賠償協議書(下稱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為訴訟標的(見本院卷二第13頁),復於110 年12月2日當庭追加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訴訟標的(見本院 卷二第73頁),上開追加之訴均與原訴具有基礎事實同一性,符合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係由陳宥儒、蔡仁傑合夥設立之商行,以從事室內裝修為業,並推由陳宥儒擔任執行合夥事務之人及商行負責人。陳宥儒、蔡仁傑為執行合夥事務,於109年5月10日向被告吳貽祥承租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工廠(未辦保存登記,下稱系爭工廠)之西側區域,作為原告之辦公室及堆放裝潢材料之倉庫,至於系爭工廠之東側區域則由被告吳有章經營「吉利汽車修配廠」及訴外人吳有明經營「明億汽車修配廠」,上開東、西側區域係以鐵皮加以區隔。訴外人吳純綾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車輛 (下稱系爭車輛)於109年7月9日發生交通事故,故吳純 綾之配偶遂請拖車將系爭車輛拖吊至「吉利汽車修配廠」放置,等候估價維修。嗣於109年7月14日19時28分,系爭車輛突然起火燃燒,火勢並延燒至原告承租之西側區域(下稱系爭火災事件),導致原告放置在內之相關財物或遭直接燒毀,或於消防人噴水滅火時遭浸濕而毀損,原告因而受有財物損失合計24萬6970元;另原告於系爭火災事件發生後,持續無法營業迄今,故受有營業損失合計8萬9000元,以上兩項損失共計33萬5970元。 (二)①被告吳貽祥為系爭工廠之所有人、被告吳有章為「吉利汽車修配廠」之負責人,渠等對於放置在「吉利汽車修配廠」內待修之故障車輛,本應加以特別注意,謹慎防免故障車輛本身可能引發之一切危害,然渠等卻疏於注意,最終造成系爭車輛起火燃燒,火勢並波及原告承租之西側區域,故被告二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②其次,被告吳貽祥將系爭工廠之東側區域提供予被告吳有章經營「吉利汽車修配廠」,然渠等均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及設備安全,亦未在系爭工廠內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明顯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消防法第6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等規定,堪認被告二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③再者,系爭火災事件屬於土地上建築物導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之情形,故被告二人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④此外,被告吳有章於109年7月18日有與原告合夥人陳宥儒簽訂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被告吳有章承諾賠償陳宥儒材料及機具之毀損,爰一併以此為請求權基礎。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或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二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三)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3萬597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①系爭火災事件發生前,被告吳有章尚未開始修繕系爭車輛。依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出具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消防局鑑定意見)所示,系爭車輛之起火處為引擎室左側附近,但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遭受撞擊之部位為引擎蓋右側,且消防局鑑定意見最終認為無法排除「電瓶」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可能,足見系爭火災事件之發生原因,應為系爭車輛之電瓶自燃所致,與該車輛因交通事故而受損之部位無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損害,為無理由。②系爭工廠非屬消防法所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縱然屬之,消防安全設備亦應由場所承租人陳宥儒、蔡仁傑負責設置及維護;另系爭工廠東側區域,被告吳有章有放置2支滅火器、訴外人吳 有明有放置4支滅火器。被告吳貽祥將系爭工廠之西側區 域出租予陳宥儒、蔡仁傑,因此應由渠等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承租場所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損害,為無理由。③系爭火災事件之發生原因為系爭車輛自燃,並非被告吳貽祥所有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致,亦非被告吳有章經營汽車修配廠使用之工具所致,故原告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損害,為無理由。④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就毀損賠償問題,僅約定雙方要進行協議,但之後並無協議,故原告依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損害,為無理由。 (二)①關於財物損失部分,系爭火災事件發生時,消防人員前往現場後,為避免火勢蔓延,乃進入系爭工廠內之西側區域,往「吉利汽車修配廠」方向噴水,而工廠東、西側區域係以鐵皮共同壁加以區隔,堪認原告僅有堆置在該共同壁旁之財物始有可能遭火勢波及,其餘財物並未遭到燒毀。其次,本件固經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華聲事務所)實施鑑定(下稱華聲鑑定意見),鑑定結果認原告因系爭火災事件所受之財物損失合計24萬6970元(如【附表】所示),然其中【附表】編號36、38、46、55、74、102、104、107、114、133、135、141、154─158、17 3─175號等項目,均未遭火勢波及,與系爭火災事件並無關係,故上開合計4萬8940元之損失不得計入損害賠償之 範圍。②關於營業損失部分,被告吳有章依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之約定,於109年7月18日開始修繕系爭工廠,修復一週便已完工,原告本得繼續自由使用之。其次,原告申請登記之營業地址為臺中市○區○○○街00○0號,陳宥儒、蔡 仁傑承租系爭工廠西側區域,並非作為原告對外營業之店面,而係供堆放物件及辦公、休憩使用,且原告從事室內裝修業務,施作工程之地點在定作人指定施作之房屋,堪認原告之室內裝修業務並不因系爭火災事件而受影響。況原告於系爭火災事件發生後,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因此原告主張其自系爭火災事件發生迄今持續無法營業,並不可採。再者,原告近三年度(107、108、109年度) 之營業淨利平均數為「負8萬6708元」,故原告不得請求 賠償營業損失等語,資為抗辯。 (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二第147─ 148頁): 【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為合夥團體,從事室內裝修業務,合夥人包含陳宥儒、蔡仁傑,陳宥儒為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 (二)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工廠(系爭工廠)為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樓層僅一層,所有人為被告吳貽祥。 (三)系爭工廠之東側區域,係供被告吳有章經營「吉利汽車修配廠」及訴外人吳有明經營「明億汽車修配廠」,面積大約198平方公尺。 (四)原告合夥人陳宥儒、蔡仁傑向被告吳貽祥承租系爭工廠之西側區域,作為原告之辦公室及堆放裝潢材料之倉庫,租賃期間自109年5月10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每月租金為3萬元。 (五)原告合夥人所承租系爭工廠之西側區域,與「吉利汽車修配廠」、「明億汽車修配廠」所在之東側區域,係以鐵皮加以區隔,配置圖如本院卷一第148頁所示。 (六)車號0000-00號車輛(系爭車輛)之所有人為吳純綾,系 爭車輛於109年7月9日發生交通事故,故吳純綾之配偶請 拖車將系爭車輛拖吊至「吉利汽車修配廠」放置,等候估價維修。 (七)系爭火災事件於109年7月14日19時28分發生,兩造對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提出之「鑑定結論」不爭執。 (八)原告於107、108、109年度之營業淨利金額,依序為15萬8973元、26萬7285元、負68萬6383元。 【爭執事項】 (一)原告得否依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②第184條第2項、③ 第191條第1項、④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或⑤系爭災後 賠償協議書之約定,擇一請求被告就系爭火災事件對原告所生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若可,被告應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為何?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①財物損失24萬6970元及②營業損失8萬9000元,各有 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得否依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②第184條第2項、③ 第191條第1項、④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或⑤系爭災後 賠償協議書之約定,擇一請求被告就系爭火災事件對原告所生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部分: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在一般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中,應由主張權利遭侵害之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及該故意或過失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按其情形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而言,因此唯有行為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有預見可能性,方能謂其有過失。 ⑵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吳貽祥為系爭工廠之所有人、被告吳有章為「吉利汽車修配廠」之負責人,渠等對於放置在「吉利汽車修配廠」內待修之故障車輛,本應加以特別注意,謹慎防免故障車輛本身可能引發之一切危害,然渠等卻疏於注意,最終造成系爭車輛起火燃燒,火勢並波及原告承租之西側區域,故被告二人對於系爭火災事件之發生有過失云云。惟查,依消防局之鑑定意見,系爭車輛之起火處經研判為引擎室左側附近(見本院卷一第113頁), 但依吳純綾於109年7月15日之訪談陳述,系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遭受撞擊之部位為引擎室右前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1頁),兩者已非相同。其次,消防局鑑定意見雖 認系爭火災事件之起火原因「無法排除電瓶(因交通事故)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見本院卷一第115頁、 不爭執事項(七)),然此鑑定意見並未積極肯認起火原因與交通事故確實有關。準此,系爭火災事件之發生,與系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究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無從認定。 ⑶再者,系爭車輛雖為發生交通事故之車輛,但發生交通事故與起火自燃之間,有無統計上之高度蓋然性?被告二人能否預見發生交通事故之車輛會引發火災?均非無疑。此外,吳有明雖於109年7月15日訪談時陳稱:吳純綾之配偶曾詢問被告吳有章,系爭車輛為事故車輛,是否需將電瓶電源拔除?否則車輛是否會燃燒?被告吳有章回答不需要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43頁),然此節僅為吳有明之片面 陳述,並無任何客觀事證可資補強,且吳有明亦未到庭接受被告吳有章詰問反駁,故上開陳述內容自難憑採。 ⑷基上,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二人對於系爭火災事件之發生有何故意或過失,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2、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部分: ⑴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條規定固採推定過失之立法例,然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仍應先由主張權利遭侵害之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情形。必待此項事實證立後,方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⑵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吳貽祥將系爭工廠之東側區域提供予被告吳有章經營「吉利汽車修配廠」,然渠等未在系爭工廠內設置消防安全設備,違反消防法第6條、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等規定,堪認被告二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云云。查系爭工廠之樓層僅一樓,而東側區域係供被告吳有章經營「吉利汽車修配廠」及吳有明經營「明億汽車修配廠」,面積大約198平方公尺,此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二)、(三))。按照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汽車修配廠固為丙類場所,然依消防局於110 年12月13日函覆本院之法令標準(見本院卷二第111─113頁),系爭工廠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僅有滅火器。而觀諸被告陳報本院之火災現場照片,系爭工廠內確實有放置滅火器(見本院卷二第133─137頁),且原告對此亦陳稱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145頁),故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違反消防法第6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等規定,尚屬無憑。原告另主張,被告二人均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云云。惟原告 指摘之違章情節係指被告二人並未依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而此部分主張業經本院駁斥如上,故被告二人亦無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 ⑶基上,原告無法舉證證明被告二人有何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情形,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法不合。 3、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部分: ⑴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依消防局之鑑定意見,系爭車輛之起火處經研判為引擎室左側附近、起火原因無法排除電瓶(因交通事故)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可能性,已如前述。由此觀之,系爭火災事件之發生,乃肇因於系爭車輛之起火燃燒,與系爭工廠或被告吳有章經營之汽車修配廠,均無關聯。因此本件事實與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之情形,容有不同。 ⑶基上,原告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實非有據。 4、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部分: ⑴按「甲方(屋主)應負責乙方(承租者)材料及機具毀損賠償,乙方提供毀損清冊予甲方,雙方達成協議,將由甲方賠償於乙方毀損材料及機具費用」,為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所明文約定(見本院卷一第419頁)。次按解釋意思 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 ⑵查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所載之乙方當事人雖為原告合夥人陳宥儒,而非原告。然合夥團體在實體法上本無權利能力,當無成為契約當事人之餘地。茲陳宥儒既為原告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見不爭執事項(一)),有對外代表原告執行合夥事務之權限,則斟酌交易慣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之合理信賴,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所約定之受賠償對象,解釋上應含原告,始與當事人之真意相符。然無論如何,原告依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應僅限於與系爭火災事件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財物損失部分。其餘項目(例如營業損失)既不在約定範圍,自無依約賠償可言。 ⑶此外,被告二人雖辯稱,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就毀損賠償問題,僅約定雙方要進行協議,但之後並無協議,故原告不得依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請求賠償云云。惟觀諸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記載:「乙方提供毀損清冊予甲方,雙方達成協議,將由甲方賠償於乙方毀損材料及機具費用」,此段約定在文義解釋上,係指原告與被告吳有章於該份協議書中已經達成賠償協議,而非雙方事後尚須另為協議,故被告二人上開所辯,尚非可採。 ⑷準此,被告吳有章既已透過契約向原告承諾賠償其因系爭火災事件所受之財物損失,則原告依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吳有章就該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正當。至於被告吳貽祥,則非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之當事人,原告自無據此請求被告吳貽祥賠償損害之餘地。 (二)若可,被告應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為何?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①財物損失24萬6970元及②營業損失8萬9000元,各有 無理由? 1、財物損失部分: ⑴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 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自明。該條立法意旨在於被害人之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如仍強令其舉證證明損害之數額,非惟過苛,亦不符訴訟經濟原則,屬同法第277條但書所定「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 情形,減輕當事人舉證責任之一部,性質上為證明度之降低,被害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範圍內提出證據,俾供法院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4 號判決要旨參照)。 ⑵本院審酌因火災而燒毀受損之財物,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故依民法第215條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吳有章負損 害賠償責任時,得請求賠償受損財物之金錢價額。再者,因原告已舉證證明其因系爭火災事件而受有財物損失,僅損害範圍不明,故依上揭最高法院之說明,本件應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適度降低證明度,合先敘明。關於原告因系爭火災事件所受之財物損失,經本院於110年2月24日會同兩造及華聲事務所人員至系爭工廠現場進行確認,並囑託華聲事務所逐一盤點、鑑定受損財物之價額,另一併計算折舊(見本院卷一第315─327頁)。依華聲事務所鑑定意見,原告因系爭火災事件所受之財物損失,總價額合計24萬6970元(如【附表】所示)。對此鑑定結果,被告二人辯稱,其中【附表】編號36、38、46、55、74、102、104、107、114、133、135、141、154─158 、173─175號等項目,均未遭火勢波及,與系爭火災事件並無關係,故上開合計4萬8940元之損失不得計入損害賠 償之範圍等語。 ⑶經查:①關於【附表】編號36號所示南方松狗屋,華聲鑑定 意見認為「物品外觀情況良好,但腳架有裂開現象,故予以修繕費用2,500元」。觀諸華聲鑑定意見報告書所附照 片編號1-22號,該腳架裂痕顯非火勢燃燒所致,難認與系爭火災事件有關,故被告二人辯稱此一項目不得列入賠償範圍,應屬可採。②關於【附表】編號55號所示休息室隔間,華聲鑑定意見雖認「除東側部分已毀損外,其餘外觀情況良好,故予以部分補償6,000元」。然觀諸華聲鑑定 意見報告書所附照片編號1-36號,該休息室隔間尚無明顯毀損之情形,另被告吳貽祥亦陳稱已將燒毀之隔間牆壁修復完畢,此節核與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約定之內容相符,故被告二人辯稱此一項目不得列入賠償範圍,應屬可採。③關於【附表】編號114號所示開放櫃,華聲鑑定意見認為 「物品除隔板有稍微變形外,其餘外觀情況良好,故予以補償修繕費用400元」。觀諸華聲鑑定意見報告書所附照 片編號1-25、1-26號,該開放櫃並無明顯毀損之情形,且所謂稍有變形亦難認與系爭火災事件有關,故被告二人辯稱此一項目不得列入賠償範圍,應屬可採。④至於其餘被告爭執之項目(【附表】編號38、46、74、102、104、107、133、135、141、154─158、173─175號),觀諸華聲鑑 定意見均已明確指出有毀損、生鏽或變形之情形,而此節經本院與華聲鑑定意見報告書所附之照片交叉核對後,尚無違誤,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降低證明度後,應認此部分鑑定意見堪予採信,被告二人提出之質疑,則屬無據。其中所謂生鏽,固與火勢燃燒無直接關聯,然衡諸消防人員滅火噴水時,水勢仍會導致物品生鏽,故應認生鏽仍與系爭火災事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併此指明。 ⑶依本院上述認定,華聲鑑定意見認定之財物損失金額24萬6 970元剔除本院不予採認之三項(【附表】編號36、55、114號)後,原告得請求被告吳有章賠償之財物損失為23萬8070元。 2、營業損失部分: ⑴本件原告對被告二人主張之各該法律關係中,經核僅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為有理由,已如前述。而被告吳有章於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中向原告承諾賠償之範圍,並未包含營業損失(見本院卷一第419頁),故原告一併請求被告吳 有章賠償營業損失,已屬無憑。 ⑵其次,華聲鑑定意見雖認原告因系爭火災事件受有營業損失8萬9000元云云。惟查,上開鑑定意見係以土地及土地 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所示之補償金額為判斷依據,並未審酌原告實際上所受之損害情形,故該鑑定意見實屬無稽。再者,原告從事室內裝修業務,其所登記之營業處所並非系爭工廠,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27頁),則系爭火災事件是否導致原告持續無法營業迄今,容有疑慮。此外,原告於107、108、109年度之營業淨利,依序為15萬8973元、26萬7285元、 負68萬6383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八)),可見原告近三年之平均營業淨利為負數。準此,原告主張其因系爭火災事件而受有營業損失8萬9000元云云, 難認可採。 3、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吳有章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並未約定清償期限,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吳有章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始負遲延責任。原告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吳有章為催告之表示,被告吳有章應自該繕本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對被告吳有章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一第105頁送達證書)生效翌日即10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 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災後賠償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吳有章賠償23萬8070元,及自10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吳有章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吳有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關於原告請求本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命被告全數負擔鑑定 費用乙節,查上揭條文乃規定「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然本院已准許原告之部分請求,原告並非全部敗訴,故本件應無上揭條文之適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卉庭 【附表】 編號 品項名稱 新舊品 單位 情況 數量 單價(元) 金額 (元) 1 木心板6分 4*8尺 新品 片 正常 27 ---- 0 損壞 0 2 夾板2分 4*8尺 新品 片 正常 31 ---- 0 損壞 0 3 夾板3分 4*8尺 新品 片 正常 25 ---- 0 損壞 0 4 夾板4分 4*8尺 新品 片 正常 2 ---- 0 損壞 0 5 夾板6分 4*8尺 新品 片 正常 1 ---- 0 損壞 0 6 科彰木紋板 新品 片 正常 2 ---- 0 損壞 0 7 波麗板2分 4*8尺 新品 片 正常 47 ---- 0 損壞 0 8 波麗板6分 4*8尺 新品 片 正常 63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8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9 1吋*1.2吋 12尺 新品 支 正常 0 60 5,400 損壞 90 10 1吋*1.2吋 8尺 新品 支 正常 0 40 1,400 損壞 35 經現場觀察,上述9-10品項已損毀。 11 1吋*2吋 8尺 新品 支 正常 10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2 2吋*6分 8尺 新品 支 正常 0 48 1,440 損壞 30 13 台達玻璃棉 新品 捲 正常 0 1,030 4,120 損壞 4 經現場觀察,上述12-13品項已損毀。 14 發泡板 4*8尺 新品 片 正常 3 4,000 4,000 損壞 1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1片已變形、3片外觀情況良好。 15 發泡板櫃子 4*8尺 舊品 片 正常 3 ---- 0 損壞 0 16 鋸台 舊品 台 正常 6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5-16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7 防火塗料 新品 箱 正常 10 16,200 97,200 損壞 6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6箱已損毀變形、10箱外觀情況良好。 18 防火塗料 新品 筒 正常 0 2,700 21,600 損壞 8 19 防火漆 新品 瓶 正常 0 2,700 29,700 損壞 11 經現場觀察,上述18-19品項已損毀。 20 梯子 5尺 舊品 支 正常 12 ---- 0 損壞 0 21 梯子 6尺 舊品 支 正常 10 ---- 0 損壞 0 22 梯子 7尺 舊品 支 正常 2 ---- 0 損壞 0 23 梯子 8尺 舊品 支 正常 4 ---- 0 損壞 0 24 木作工作台 1.W312*D122*H82cm 2.W255*D122*H82cm 3.W440*D122*H82cm 舊品 座 正常 3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20-24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25 監視器 新品 支 正常 10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尚未安裝,亦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26 MDF板 4*8尺 新品 片 正常 0 1,500 2,250 損壞 1.5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會吸水,物品外觀有損毀情況。 27 美耐板 新品 片 正常 23 ---- 0 損壞 0 28 矽酸鈣板2分 3*6尺 新品 片 正常 30 ---- 0 損壞 0 29 矽酸鈣板3分 3*6尺 新品 片 正常 2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27-29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30 石膏板4分 新品 片 正常 18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該品項會吸水,但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31 帆布 20*20尺 新品 張 正常 0 300 600 損壞 2 經現場觀察,該品項已損毀。 32 波音軟片 新品 卷 正常 9 ---- 0 損壞 0 33 簡易工具台骨架 舊品 組 正常 5 ---- 0 損壞 0 34 木作小型工作台 W122*D60*H76cm 舊品 台 正常 3 ---- 0 損壞 0 35 鞋櫃 W182*D42*H240cm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32-35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36 南方松狗屋 W121*D135*H90cm 舊品 座 正常 0 2,500 2,500 損壞 1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物品外觀情況良好,但腳架有裂開之現象,故予以修繕費用。 37 木作矮櫃 1.W140*D40*H50cm 2.W120*D60*H50cm 舊品 座 正常 2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38 音響 舊品 台 正常 0 1,800 1,800 損壞 1 經現場觀察,該品項已損毀。 39 辦公室書櫃 W120*D40*H250cm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40 辦公室衣櫃 W90*D58*H210cm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41 辦公室辦公桌 W180*D85*H90cm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42 辦公室矮櫃 1.W200*D46*H100cm 2.W81*D46*H79cm 舊品 座 正常 2 ---- 0 損壞 0 43 工具間高櫃 W122*D41*H250cm 舊品 座 正常 2 ---- 0 損壞 0 44 工具間矮櫃 1.W357*D70*H97cm 2.W197*D32*H102cm 舊品 座 正常 2 ---- 0 損壞 0 45 工具間中櫃 W238*D60*H185cm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39-45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46 休息室吊櫃 W146*D37*H65cm 舊品 座 正常 0 6,000 6,000 損壞 1 經現場觀察,該品項已損毀。 47 休息室木椅 W180*D46*H60cm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48 休息室電視櫃 W116*D55*H57cm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49 休息室矮櫃 W50*D60*H70cm 舊品 座 正常 2 ---- 0 損壞 0 50 休息室水槽 W45*D50*H80cm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47-50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51 電視 舊品 台 正常 1 ---- 0 損壞 0 52 微波爐 舊品 台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51-52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53 辦公室隔間 L3.84*W4.6*H2.85m 舊品 式 正常 1 ---- 0 損壞 0 54 工具間隔間 L5.27*W3.07*H2.85m 舊品 式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53-54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55 休息室隔間 L4.19*W2.86*H2.85m 舊品 式 正常 0 6,000 6,000 損壞 1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除東側部分已損毀外,其餘外觀情況良好,故予以部分補償。 56 辦公室樑架13尺 舊品 支 正常 4 ---- 0 損壞 0 經現場觀察,3支外觀情況良好,1支已裂開,因無水漬,且上方有放置物品,研判應為重物影響所造成的,故不予以補償。 57 磨刀石 舊品 台 正常 1 ---- 0 損壞 0 58 辦公椅 舊品 張 正常 4 ---- 0 損壞 0 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59 電腦主機 舊品 台 正常 1 ---- 0 損壞 0 60 列表機 舊品 台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59-60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61 滅火器 舊品 瓶 正常 0 600 2,400 損壞 4 該品項已於火災當時,使用完畢。 62 防潮布 新品 卷 正常 3 ---- 0 損壞 0 63 隔音布 新品 卷 正常 3 ---- 0 損壞 0 64 東勢收邊條1.5吋 8尺 新品 支 正常 9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62-64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65 寶麗龍8cm 3*9尺 新品 片 正常 2 350 350 損壞 1 經現場觀察,該物品2片外觀情況良好、1片有燻黑情況。 66 循環扇及遙控器 舊品 組 正常 3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67 文化石 新品 箱 正常 0 1,500 6,000 損壞 4 經現場觀察,該品項已損毀。 68 平板燈 舊品 盞 正常 2 ---- 0 損壞 0 69 LED燈日光燈 新品 支 正常 32 ---- 0 損壞 0 70 日光燈 新品 支 正常 9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68-70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71 電話槽TP-1 5入 新品 包 正常 0 100 100 損壞 1 該品項已損毀。 72 電纜線 舊品 卷 正常 1 ---- 0 損壞 0 73 手鋸 舊品 支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72-73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74 冷氣 舊品 台 正常 0 3,500 2,500 6,000 損壞 2 該品項已損毀,1台約3-5噸、1台約1-2噸。 75 玻璃鏡框架 舊品 個 正常 0 800 1,600 損壞 2 該品項底座有沾到灰燼,故予以修繕費用。 76 壓克力展示板 新品 塊 正常 5 ---- 0 損壞 0 77 塑鋁板 新品 片 正常 7 ---- 0 損壞 0 78 乳白色壓克力 新品 片 正常 1 ---- 0 損壞 0 79 木製辦公桌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76-79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80 捕蚊燈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81 塑膠地墊 舊品 片 正常 12 ---- 0 損壞 0 82 抽屜櫃 W60*D52*H82cm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83 緩衝絞鍊 新品 個 正常 104 ---- 0 損壞 0 84 木雕工具 舊品 把 正常 4 ---- 0 損壞 0 85 滑軌五金 55cm 新品 支 正常 3 ---- 0 損壞 0 86 滑軌五金 36cm 新品 支 正常 4 ---- 0 損壞 0 87 固定器 舊品 支 正常 1 ---- 0 損壞 0 88 噴糊罐 舊品 個 正常 2 ---- 0 損壞 0 89 噴糊罐(噴槍) 舊品 個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81-89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90 漏斗 舊品 個 正常 1 ---- 0 損壞 0 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91 收邊條 1.5吋 新品 捲 正常 25 ---- 0 損壞 0 92 收邊條 1.2吋 新品 捲 正常 38 ---- 0 損壞 0 93 收邊條 1吋 新品 捲 正常 4 ---- 0 損壞 0 94 收邊條 8分 新品 捲 正常 19 ---- 0 損壞 0 95 收邊條 6分 新品 捲 正常 30 ---- 0 損壞 0 96 PVC封邊條 新品 捲 正常 1 ---- 0 損壞 0 98 養生膠帶牛皮 新品 捲 正常 8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91-98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99 發電機 舊品 台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100 衣櫃門片 新品 片 正常 2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01 探照燈 舊品 台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102 工業風插座盒 新品 組 正常 0 30 300 損壞 10 該品項已生鏽。 103 調整腳 新品 個 正常 8 ---- 0 損壞 0 該品項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04 臉盆 舊品 個 正常 0 20 20 損壞 1 該品項已損毀。 105 黃色置物箱(小) 舊品 個 正常 1 ---- 0 損壞 0 106 黃色置物箱(大) 舊品 個 正常 2 ---- 0 損壞 0 上述105-106品項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07 摺疊門 新品 扇 正常 0 6,000 18,000 損壞 3 該品項已損毀。 108 塑膠插座盒 新品 個 正常 7 ---- 0 損壞 0 109 塑膠插座面蓋 新品 個 正常 4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08-109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10 崁燈15cm 舊品 盞 正常 20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111 水電穿線盒 新品 個 正常 8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12 實木門片 新品 個 正常 0 4,500 4,500 損壞 1 該品項已損毀。 113 麻將桌 舊品 張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14 開放櫃 1.W72*D24.5*H110cm 2.W87.5*D24*H104cm 舊品 座 正常 0 200 400 損壞 2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除隔板有稍微變形外,其餘外觀情況良好。故予以補償修繕費用。 115 床板 W190*D76*H32cm 舊品 張 正常 1 ---- 0 損壞 0 116 抽屜櫃 W45*D60*H60cm 舊品 座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15-116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17 抽屜 舊品 組 正常 0 500 6,000 損壞 12 該品項已損毀。 118 抽屜滑軌 新品 組 正常 22 ---- 0 損壞 0 119 不銹鋼水槽 舊品 座 正常 2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18-119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20 AR111 3燈 新品 盞 正常 5 ---- 0 損壞 0 121 AR111 2燈 新品 盞 正常 3 ---- 0 損壞 0 122 造型投射燈 新品 盞 正常 7 ---- 0 損壞 0 123 防水驅動器 新品 個 正常 3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20-123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124 50瓦燈泡 新品 個 正常 0 ---- 0 損壞 0 因該品項現場未看到,故暫不予判定。 125 LED燈條 5米 新品 包 正常 3 ---- 0 損壞 0 126 水管 舊品 條 正常 3 ---- 0 損壞 0 127 吊燈 新品 盞 正常 4 ---- 0 損壞 0 128 吊燈-銀 新品 盞 正常 2 ---- 0 損壞 0 129 輕鋼架骨料 新品 箱 正常 5 ---- 0 損壞 0 130 輕鋼架橫料 新品 箱 正常 4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25-130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31 PVC富美家地磚 新品 箱 正常 0 2,000 2,000 損壞 1 該品項已燻黑。 132 矽利康槍 舊品 支 正常 2 ---- 0 損壞 0 該品項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33 PVC天花板 新品 條 正常 0 300 1,500 損壞 5 該品項已損毀。 134 簡易型桌子 舊品 張 正常 2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34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35 羽球帶 舊品 個 正常 0 600 600 損壞 1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有損毀。 136 輕鋼架矽酸鈣板 新品 片 正常 0 ---- 0 損壞 6 137 輕鋼架框架 新品 箱 正常 0 ---- 0 損壞 1 138 實木矮桌子 舊品 張 正常 0 ---- 0 損壞 4 139 鐵桌腳 舊品 支 正常 0 ---- 0 損壞 3 原告指稱上述136-139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40 T5輕鋼架燈 新品 盞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141 吊筋 新品 支 正常 0 60 1,620 損壞 27 該品項已生鏽。 142 L角鐵(大) 新品 支 正常 0 150 3,600 損壞 24 143 L角鐵(小) 新品 支 正常 0 120 720 損壞 6 上述142-143品項已燻黑。 144 喇叭鎖 新品 個 正常 4 ---- 0 損壞 0 145 喇叭鎖五金 新品 個 正常 6 ---- 0 損壞 0 146 水平鎖 新品 個 正常 2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44-146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147 門弓器 新品 個 正常 0 1,200 1,200 損壞 1 該品項已燻黑。 148 崁把手128*160mm鐵灰 新品 個 正常 2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49 束帶 新品 把 正常 0 120 120 損壞 1 150 刮刀 舊品 支 正常 0 120 240 損壞 2 151 熱熔膠條 新品 條 正常 0 60 540 損壞 9 上述149-151品項已燻黑。 152 五金把手 新品 支 正常 1 ---- 0 損壞 0 153 蝴蝶絞鍊 新品 個 正常 24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52-153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54 桌腳保護墊 新品 張 正常 0 60 120 損壞 2 155 油漆刷(大) 舊品 支 正常 0 100 200 損壞 2 156 油漆刷(中) 舊品 支 正常 0 80 80 損壞 1 157 油漆刷(小) 舊品 支 正常 0 60 180 損壞 3 158 下軌滑輪 新品 個 正常 0 60 120 損壞 2 上述154-157品項已損毀。 上述158品項已生鏽。 159 安全帽 舊品 頂 正常 1 ---- 0 損壞 0 該品項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60 紗網 新品 捲 正常 0 800 800 損壞 1 該品項已損毀。 161 電纜線 舊品 綑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162 籃子(小) 舊品 個 正常 0 150 150 損壞 1 該品項已損毀。 163 籃子(大) 舊品 個 正常 1 ---- 0 損壞 0 164 風管(細) 新品 條 正常 1 ---- 0 損壞 0 165 風管(粗) 新品 條 正常 1 ---- 0 損壞 0 166 110V插座蓋 新品 個 正常 9 ---- 0 損壞 0 167 220V插座蓋 新品 個 正常 2 ---- 0 損壞 0 168 電話孔蓋 新品 個 正常 2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63-168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69 開關切 新品 個 正常 4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170 插座明盒(大) 新品 個 正常 1 ---- 0 損壞 0 171 插座明盒(小) 新品 個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70-171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72 單切開關 新品 個 正常 35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173 釘子 新品 式 正常 0 1,000 1,000 損壞 1 174 螺絲 新品 式 正常 0 1,000 1,000 損壞 1 原告指稱上述173-174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部分已生鏽,部分外觀情況良好,故予以部分補償(約全部數量之40%)。 175 零碎美耐板 新品 式 正常 0 1,500 1,500 損壞 1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部分已變形,部分外觀情況良好,故予以部分補償(約2片)。 176 零碎木材料 新品 式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 177 五金機器 舊品 台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該品項有遭水潑到,因該品項未檢測,物品外觀情況良好,故判定正常。 178 五金 舊品 支 正常 4 ---- 0 損壞 0 179 雜物 舊品 式 正常 1 ---- 0 損壞 0 原告指稱上述178-179品項有遭水潑到,經現場觀察,物品外觀情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