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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鄭百易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麗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彩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1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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