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柯進發、柯鑫灥、魏麗桂、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洪信助、黃信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柯進發 法定代理人 柯鑫灥 上 訴 人 魏麗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勝雄律師 上 訴 人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上 訴 人 黃信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楊瓊淑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湘穎 陳佳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