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劉政修、合星開發有限公司、簡靖晟、紀陳英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劉政修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視同上訴人 合星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靖晟 視同上訴人 紀陳英鳳 簡靖晟 紀樹能 劉清池 劉憲霖 劉金昌 劉聯煌 張錫彰 劉明煌 劉柄榮 劉癸森 劉盛 劉祐任 劉祐銘 張水繡 劉張菊 劉玉琬 劉伊格 劉紘孜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0 弄00號 何劉裁 廖劉杏 劉映富 張劉阿滿 陳圻釤 劉陳嫦娥 劉正明 林劉阿旦 劉素 劉惠如 劉正資 劉惠祝 劉勝雄 劉儉 劉勝裕 劉春線 劉敏郎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 00號 劉仁華 劉富雄 張劉玉珠 劉功超 楊隆榮 劉茂旺 劉茂立 李劉玉蘭 劉玉梅 魏春美 劉大彬 劉勇德 劉建宸即劉飛即劉家宏 劉又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視同上訴人 劉子寰 王劉麗芬 張鈞淵 張雅琇 張堯翔 張婉瑜 張瑜纓 劉素花 張阿市 林立宏即林崇憲 林隆升 住臺中市○○區○○路○○巷000弄00 號 林德金 林麗卿 林智垣 劉景文 劉清介 劉秋吉 吳劉隨 游劉玉茹 陳劉玉雲 劉素 劉月華 劉月香 廖添丁 唐廖桂玉 陳廖淑華 林廖好 陳廖阿熟 鍾春金(即林月琴、楊亞倩之承當訴訟人) 陳嘉欣(即林姵忻、林珮綺之承當訴訟人) 賴俊哲(即林耘安之承當訴訟人) 賴榮彬(即林徐阿香之承當訴訟人) 曾月霞(即林金燐之承當訴訟人) 劉好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劉豐洋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狄献 視同上訴人 劉靜華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劉春惠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劉智燻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劉春玲即劉錫波之繼承人 陳百雄即陳廖屘之繼承人 陳月妙即陳廖屘之繼承人 陳月盈即陳廖屘之繼承人 陳日昇即陳廖屘之繼承人 林陳秀貞即劉結之繼承人 林彥宏即劉結之繼承人 林福添即劉結之繼承人 高瑩澤即劉結之繼承人 高靖雯即劉結之繼承人 李劉秀玉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吉源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吉慶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麗惠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淑如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善明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善珍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善梅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善鳳即劉結之繼承人 羅心妤即劉結之繼承人 黃國慶即劉結之繼承人 蔡見聰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鄧阿菊即劉結之繼承人 李秀娥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恒昌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泓賢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邦原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美屘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如勤即劉結之繼承人 吳盛基即劉結之繼承人 吳嘉煌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淇河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福生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阿茂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清智即劉結之繼承人 黃淀邦即劉結之繼承人 黃珮玲即劉結之繼承人 張劉玉蘭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吉晴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建源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冠中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冠仁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美齡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泓銍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俐蓁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楷嬿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亮吟即劉結之繼承人 盧清道即劉結之繼承人 盧瑞富即劉結之繼承人 陳盧淑娥即劉結之繼承人 黃清森即劉結之繼承人 黃武榮即劉結之繼承人 黃武財即劉結之繼承人 邱廖阿却即劉結之繼承人 林廖桂勲即劉結之繼承人 廖寶浩即劉結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0○0號0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廖來好即劉結之繼承人 廖林秀足即劉結之繼承人 廖聰榮即劉結之繼承人 廖秋雪即劉結之繼承人 廖邑芹即劉結之繼承人 閻顯明即劉結之繼承人 曾福才即劉結之繼承人 曾金珠即劉結之繼承人 曾春美即劉結之繼承人 蘇英郎即劉結之繼承人 蘇貴鈴即劉結之繼承人 黃菓子即黃敬瑜即蘇敬瑜即劉結之繼承人 曾百宗即劉結之繼承人 劉謝秀琚即劉阿旺之繼承人 劉世元即劉阿旺之繼承人 劉世煌即劉阿旺之繼承人 劉世偉即劉阿旺之繼承人 陳鳳紅(即林欽煌之承受訴訟人) 林育貞(即林欽煌之承受訴訟人) 林孟慧(即林欽煌之承受訴訟人) 郭劉阿夏(即劉勝吉之承受訴訟人) 劉建璋(即劉勝吉之承受訴訟人) 劉逸玲(即劉勝吉之承受訴訟人) 劉燕鳳(即劉勝吉之承受訴訟人) 劉敏如(即劉勝吉之承受訴訟人) 劉純汝(即劉勝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紀政宇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侯瑜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鳳紅、林育貞、林孟慧為視同上訴人林欽煌之承受訴訟人,及應由劉郭阿夏、劉建璋、劉逸玲、劉燕鳳、劉敏如、劉純汝為視同上訴人劉勝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准許鍾春金代視同上訴人林月琴、楊亞倩承當訴訟,准許陳嘉欣代視同上訴人林姵忻、林珮綺承當訴訟,准許賴俊哲代視同上訴人林耘安承當訴訟,准許賴榮彬代視同上訴人林徐阿香承當訴訟,及准許曾月霞代視同上訴人林金燐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林欽煌、劉勝 吉已分別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3月4日、同年9月13日死亡,林欽煌之繼承人為陳鳳紅、林育貞、林孟慧,劉勝吉之繼承人則為劉郭阿夏、劉建璋、劉逸玲、劉燕鳳、劉敏如、劉純汝,此有上訴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9至177頁、卷二第63至69頁)。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該等人迄今均未拋棄繼承,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參。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鳳紅、林育貞、林孟慧為視同上訴人林欽煌之承受訴訟人,及劉郭阿夏、劉建璋、劉逸玲、劉燕鳳、劉敏如、劉純汝為視同上訴人劉勝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以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係兩造共有 ,惟兩造未能協議分割,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訴請法院裁 判分割,嗣於訴訟繫屬中,視同上訴人林月琴、楊亞倩、林姵忻、林珮綺、林耘安、林徐阿香、曾月霞於110年3月1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渠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移轉登記予鍾春金(林月琴、楊亞倩部分)、陳嘉欣(林姵忻、林珮綺部分)、賴俊哲(林耘安部分)、賴榮彬(林徐阿香部分)、曾月霞(林金燐部分),並經鍾春金、陳嘉欣、賴俊哲、賴榮彬、曾月霞(下稱鍾春金等5人)於110年8月18 日具狀聲請承當訴訟,有民事聲請承當訴訟狀、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7份、上開土地登記謄本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79至225頁),應堪信實。本院審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共有人人數眾多,兩造於歷次開庭時,皆無法全數到庭,堪認鍾春金等5人實難取得兩造共有人全體同意由其等 承當本件訴訟,故認鍾春金等5人聲請承當訴訟核與前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