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林婧萱、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被 上訴人 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宗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上訴人所聲請傳之證人陳詠郁,經合議庭評議有傳訊必要,應再開辯論程序予以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