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景誠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周文
- 訴訟代理人
- 涂朝興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恭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依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
蔡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依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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