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景誠電子有限公司、羅周文、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士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景誠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周文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恭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