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正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陳炳坤 林栢仙 被上訴人 劉瑋修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昭伊律師 楊承頤律師 許立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9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合議庭於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本息暨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與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被上訴人前於民國104年2月17日向上訴人購買位於鄉林皇居社區大樓(下稱系爭社區)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0段 000號3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給付價金新臺幣( 下同)3300萬元。上訴人則擔保系爭房屋無滲漏水及龜裂傾斜之情形。詎與系爭房屋同棟大樓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4樓之3房屋(下稱4樓之3房屋)於107年11月27 日裝修時,因上訴人埋設於系爭房屋與4樓之3房屋間樓地板內之給水、排水系統(下稱系爭水管)設計或施工不當,竟於試水壓時發生爆管情形,導致樓下之系爭房屋天花板、系統廚具出現滲漏水而受有損害,其中天花板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如附表所示廚具修復費用為42萬8836元,合計為44萬3836元。為此,爰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 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擇一請求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二)於本院補陳及對上訴人抗辯所為之陳述: 如附表所示之廚具所受之損害如應計算折舊,因效能並無隨時間急遽遞減之情形,應以平均法計算較為妥適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社區共有448戶,上訴人所採用之給水、 排水系統之設計及建材品質均屬相同,施工裝設程序亦無差異,而4樓之3房屋自103年4月11日交屋後,至107年11月27 日試水壓時止,已逾4年7個月,系爭水管未曾發生任何問題,4樓之3房屋雖於試水壓時爆管,導致系爭房屋之天花板、系統廚具因滲漏水受有損害,惟原審亦未詳查是否係因溫差、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減弱水管可承載之水壓,鑑定機關亦未能鑑定爆管原因,無從認定上訴人建造系爭房屋時就系爭水管之設計施工究竟有何不當。此外,被上訴人所提出估價單顯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之最低使用年限(詳如附表所示)予以計算折舊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4萬3836元,及自108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經使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參本院卷第124至125頁):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⒈被上訴人前於104年2月17日向上訴人購買系爭房屋,4樓之3房屋於107年11月27日進行試水壓工程時,造成埋設於系爭 房屋與4樓之3房屋間樓地板內之給水、排水系統發生破裂(下稱系爭水管),致系爭房屋天花板及系統廚具因漏水而受有損害。 ⒉系爭水管、系爭房屋、4樓之3房屋均係由上訴人設計、施作,上訴人於103年4月11日交付4樓之3房屋予第三人時,4樓 之3房屋為毛胚屋,其內並無任何裝修、接管。 ⒊系爭房屋天花板因漏水需支出修復費用1萬5000元。 ⒋系爭房屋內系統廚具折舊起算日為106年8月31日。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就系爭水管之破裂負瑕疵擔保責任,有無理由? ⒉被上訴人主張因系爭水管破裂致其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有無理由? ⒊上訴人抗辯如附表所示之廚具應計算折舊,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前於104年2月17日向上訴人購買系爭房屋,4 樓之3房屋於107年11月27日進行試水壓工程時,造成埋設於系爭房屋與4樓之3房屋間樓地板內之系爭水管破裂,致系爭房屋天花板及系統廚具因漏水而受有損害,被上訴人並支出如附表所示之廚具修繕費用42萬8836元及天花板修繕費用1 萬5000元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不爭執真正之報價單可憑(參不爭執事項⒈、⒊、原審卷第29頁、本院卷 第226頁),應堪採信。 (二)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再按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出賣人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自負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標的物如係特定物,於契約成立前已發生瑕疵,而出賣人於締約時,因故意或過失未告知該瑕疵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知有瑕疵仍為購買者,則出賣人所為給付之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即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11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在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故債權人苟證明債之關係存在,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而受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如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自不能免責(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7號裁判要旨參照)。查: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水管既於4樓之3房屋試水壓時即發生破損,顯不具其應有之效用或品質,則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系爭房屋時,系爭房屋因已有系爭水管之瑕疵,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系爭水管之瑕疵不可歸責於上訴人,則被上訴人不知有瑕疵仍為購買,上訴人所為給付之內容顯不符合債務本旨,而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是系爭房屋因系爭水管破裂漏水,致系爭房屋廚房天花板及如附表所示之廚具受損,此屬上訴人債務不履行所生之瑕疵結果損害,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自應就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上訴人前開辯解,尚與舉證責任有違,實不足採。 (三)惟按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一方面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一方面亦同時禁止被害人因而得利,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扣除按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查:如附表所示之廚具為106年8月31日所購買安裝完成,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不爭執事項⒋),茲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及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如附表所示之廚具最低使用年限、每年折舊率詳如附表所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如附表所示之廚具迄前開107年11月27日漏水時止,已使用1年3月,則依如附表所示之廚具價額扣除折舊後預估修復費用為21萬53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合計應為26萬282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廚具費用21萬5323元+拆裝施工費3萬2500元+天花板修復費用1萬5000元=26萬2823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至被上訴人雖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廚具應依平均法計算折舊,惟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本未排除得依定率遞減法計算固定資產之折舊。且廚具於使用後再轉售之價格,通常均會驟然遽減,使用已逾1年之市場價格更可能相當低落,此為通常之經驗法則,應以採用定率遞減法較接近一般市價行情,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6萬28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13日(參原審卷第4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品項/型號 金額 最低使用年限 折舊率 折舊後金額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 義大利BEST隱藏式排油煙機/P780 ASC 3萬2110元 5年 0.369 1萬8393元 3萬2110元(1-第1年折舊率0.369)(1-第2年1至3月折舊率0.3693/12)=1萬8393元 2 義大利EFFETI 120CM排油煙機櫃 6萬5625元 6年 0.319 4萬1129元 6萬5625元(1-第1年折舊率0.319)(1-第2年1至3月折舊率0.3193/12)=4萬1129元 3 義大利EFFETI 90CM底櫃雙抽 8萬2320元 5萬1591元 8萬2320元(1-第1年折舊率0.319)(1-第2年1至3月折舊率0.3193/12)=5萬1591元 4 義大利EFFETI 90CM底櫃雙抽抽屜燈 1萬2495元 7831元 1萬2495元(1-第1年折舊率0.319)(1-第2年1至3月折舊率0.3193/12)=7831元 5 義大利EFFETI 60CM底櫃三抽 8萬4315元 5萬2842元 8萬4315元(1-第1年折舊率0.319)(1-第2年1至3月折舊率0.3193/12)=5萬2842元 6 HITACH水蒸氣烘烤微波爐/MRORBK5500T 4萬3200元 3年 0.536 1萬7359元 4萬3200元(1-第1年折舊率0.536)(1-第2年1至3月折舊率0.5363/12)=1萬7359元 7 義大利BEST三口瓦斯爐/CH862 3萬4000元 1萬3662元 3萬4000元(1-第1年折舊率0.536)(1-第2年1至3月折舊率0.5363/12)=1萬3662元 8 義大利BEST烤箱/OV-367 2萬1850元 5年 0.369 1萬2516元 2萬1850元(1-第1年折舊率0.369)(1-第2年1至3月折舊率0.3693/12)=1萬2516元 9 拆裝施工費 3萬2500元 無折舊 合計 42萬8836元 24萬78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