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5號
- 抗告人
- 李光輝
- 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聲字第37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