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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佳芳

聲請人
宜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科源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毓峰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四六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陳毓峰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履行契約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因相對人抗辯伊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應有自認情事,為期明瞭該次庭期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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