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聖菲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仲暐 代 理 人 廖保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昌隆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56號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尚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本院得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