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
- 原告
- 鉅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翰
- 原告
- 進科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知融
- 原告
- 宏名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謝雅婷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