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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告
鉅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翰
原告
進科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知融
原告
宏名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雅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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