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鉅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翰 原 告 進科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知融 原 告 宏名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雅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