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劉育綾
- 原告林彩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林彩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上豐企業社、陳振銘、陳嘉哲、黃麗月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萬元(計算 式:390萬元+20萬元+278萬元=6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9,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6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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