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陳張如慧 黃月里 吳淑蘭 趙氏賢 陳怡節 宋一平 李素如 沈玉琦 彭麗珠 林穆潔 李莉芸 洪靜茹 吳靜宜 林君豪 蔡孟芳 王韋心 葉世惠 吳玉雪 張琬婉 李威穎 唐玉玲 江知成 朱君 吳靜蘭 李蕾香 吳思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許鴻紳即許鴻文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4萬5000元,依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日即民國110 年3 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28.5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3萬2500元(計算式:美金94萬5000元28.5=2693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9072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4萬8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