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黃淑慎 被 告 威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威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00街000號7樓之1房屋遷讓 返還予原告,原告未陳報上開房屋之現值或房屋稅籍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 開房屋之現值或房屋稅籍資料,如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