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
- 原告
- 黃淑慎
- 被告
- 威引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00街000號7樓之1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原告未陳報上開房屋之現值或房屋稅籍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房屋之現值或房屋稅籍資料,如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