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
- 原告
- 黃淑慎
- 被告
- 威引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00街000號7樓之1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房屋110年度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86,200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0,965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