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黃淑慎 被 告 威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威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00街000號7樓之1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房屋110年度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86,200元(至於原告請求被 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0,965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