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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告
林振蒼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告
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諺
被告
張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2,220元(計算式:98.94×43000+97800+240000=00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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