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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
    黃俊諺

  • 原告
    林振蒼
  • 被告
    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張靖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林振蒼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諺 被   告 張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2,220 元(計算式:98.94×43000+97800+240000=0000000),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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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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