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林振蒼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諺 被 告 張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2,220 元(計算式:98.94×43000+97800+240000=0000000),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