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 告 意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閔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真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9,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