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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告
意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閔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真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9,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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