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盛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龍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3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