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退還訂金預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全鴻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台清 一、原告因請求退還訂金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翰鉅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307元,應繳裁 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5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