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0號
- 原告
- 全鴻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台清
一、原告因請求退還訂金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翰鉅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307元,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