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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告
裕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

理由

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4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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