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裕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4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