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
- 原告
- 裕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連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
理由
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4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