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7號
- 原告
- 合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靖晟
- 訴訟代理人
- 張宏銘律師
- 被告
- 紀樹能
- 被告
- 張子晁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告
- 張維忠(兼張維翰、張萬賜繼承人)
張英豪(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陳寶珠(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雅惠(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裕坤(兼張維瀚、張萬賜繼承人)
古妙彩(兼張維瀚、張萬賜繼承人)
張吳好(兼張維瀚、張萬賜繼承人)
張宏銘(兼張維瀚、張萬賜繼承人)
張詠音(兼張維瀚、張萬賜繼承人)
張雅萍(兼張萬賜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
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
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 萬2489元(即如附表原告應有
部分價值欄所示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79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面積:平方公尺)┌─┬──────────┬──┬───────┬──────┬──────┐│編│土地│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原告權利範圍│原告應有部分││號│││現值(110年) ││價值│├─┼──────────┼──┼───────┼──────┼──────┤│1 │坐落臺中市大雅區自立│309 │9600元│232/288 │238萬9600元 ││ │段1096地號土地│││││├─┼──────────┼──┼───────┤├──────┤│2 │坐落臺中市大雅區自立│337 │1萬6000元 ││434萬3556元 ││ │段1099地號土地│││││├─┼──────────┼──┤│├──────┤│3 │坐落臺中市大雅區自立│24 │││30萬9333元 ││ │段1099之1 地號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