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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6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告
林永富
原告
林沁慧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芸安
被告
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萬4457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95.07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255萬8801元)+(同段136地號土地面積431.42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185萬5106元)+(同段17、18建號之建物課稅總現值124萬1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62萬550元,見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503萬4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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