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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告
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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