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天源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倫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清忠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91號),惟被告許清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200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