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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告
天源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倫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清忠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91號),惟被告許清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200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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