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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17號

清償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告
劦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忠

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可騰精密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035,918元,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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