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告
成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402 元,應繳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18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