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0號
- 原告
- 成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402 元,應繳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18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