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 告 賴俊志 被 告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慶 被 告 王裕慶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慶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萬元,應徵裁判費152,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5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