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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
    王裕慶

  • 原告
    賴俊志
  • 被告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裕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   告 賴俊志 被   告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慶 被   告 王裕慶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慶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萬元,應徵裁判費152,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5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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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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