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1號
- 原告
- 晟揮廣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景烽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3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8,026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1號
上列當事人與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3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8,026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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