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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黃綵君

  • 原告
    周以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   告 周以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喆整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又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予以載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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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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