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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告
周以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喆整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又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予以載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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