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 告 周以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喆整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又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予以載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