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0號
- 原告
- 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禹伸
- 原告
- 猛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禹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琇靜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不過形式的合併,實際上係按其人數而為數訴,各與他造當事人對立,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一人之行為,僅於兩者間有效力,是共同訴訟之原告數人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僅在其請求之數額範圍內負責(司法院(75)廳民一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於普通共同訴訟時,應以同一原告為限,始有適用。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原告猛將工程有限公司150萬元,原告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原告猛將工程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