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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6號),惟被告萬里營造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

幣(下同)1,631,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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