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6號),惟被告萬里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631,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