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宜昇精品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齊視覺形象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