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2號
- 原告
- 羅彬育
- 被告
- 安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於民國110 年6 月17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會議記錄應予撤銷。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81 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