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所有權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林裕達

  • 原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龍邦登峰21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被   告 龍邦登峰21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裕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所有權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之訴有三項訴訟標的,其價額皆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自應各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定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即合計495萬元。至備位之訴 前二項與先位之訴前二項完全相同,應係誤載。備位之訴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亦屬不能核定,但與先位之訴第三項為預備合併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毋庸併計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495萬元定之,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譚系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