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8號原 告 陳英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8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4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9,9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