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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 原告
    吉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5號原   告 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及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 促字第15714號),因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所核發之內容,就被告二人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70萬元,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及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元,尚應補繳17,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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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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