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謝慧敏
- 當事人林冠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林冠和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貝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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