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崟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姿喬間返還借款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578元,應徵裁判費20,6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