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睿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智源、何倩芳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6,8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