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4號原 告 林永吉 被 告 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