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張清洲
- 當事人張博傑、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張博傑 被 告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曼麗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為為新臺幣(下同)735,4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游語涵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