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1號
- 原告
-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興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1,3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137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637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