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1萬8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1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