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龍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小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顏名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鏡秀眼鏡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