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告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被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111 元,揆諸首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記 陳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